林口扶輪社 社員應酬公約
壹、總則 一、社員喜喪事限於本人及親屬社員之〈直系血親及配偶〉,由秘書辦理應酬事宜。 貳、本社對社員之應酬 二、本社對社員之喜喪事用現金應酬,但視情形需要,可以禮品、樂隊或鮮花代替. 三、受應酬之社員除其本人逝世外,應在例會對本社表示謝意,並應以所受酬金額 以上之捐獻為原則。 四、受應酬之社員與秘書之間有事前談議外,以下開標準辦理應酬,即:
參、社員間之應酬 五、社員之喜喪在社員間皆以現金交秘書匯集代轉‧ 六、應酬之範圍及金額如下:
七、除特別優待之社員外,社員無論請假、出國一律參加應酬‧ 八、社員間之應酬,秘書司用本社款項先代其墊付‧ 九、社員除由秘書辦理應酬以外,如再加應酬〈禮品、樂隊、鮮花等〉時,此部份 由其自行辦理‧
肆、本社及友好社、姊妹社間之應酬 十、本社與友好社或姊妹社間之應酬.由本社支出之費用如下: 1.本社前往拜訪友好社及姊妹杜時,贈送對方社友的小禮物‧ 2.友好社及姊妹社來訪時,當天的一次接待晚餐(歡迎會)。 十一、除了以上之外,如再有其他應酬項目時(如社長、秘書、國際主委等禮品、 餐後餘興節目其餘的餐敘、球敘等)此部份由其自行辦理。 十二、本公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,並自七十六年十一目七曰起實施‧ 十三、本公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修改,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曰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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